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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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强省会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福州市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支持福州加快发展,引领带动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现决定如下:一、将省政府可以授权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即福州市中心城区外),按土地
2、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将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笆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等三种情形以外土地,且属于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即福州市中心城区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省政府委托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将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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