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车身颜色方法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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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变更车身颜色方法指南一、先改颜色后备案: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二、可异地变更: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规定: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
2、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三、不能喷涂的颜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四、办事流程:在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变更车身颜色10口内,携带业务办理以下所需材料前往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在业务大厅办理、缴费。五、办事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4 .机动车标准照片(可现场采集)5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限异地车辆变更颜色的,可现场采集)注:此业务可代办,如需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6 、授权委托书(车主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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