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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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等,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l1/383-2017),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既有建筑内开展的施工动火作业。危化品企业动火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用火作业、施工现场固定动火区作业及个人住宅室内施工动火作业不适用于本规
2、定。第三条施工动火作业是指因施工活动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第四条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施工动火作业严格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实行审批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作、使用动火许可证(附件1),存档备查。第六条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署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发布并严格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审批人员和岗位职责;(二)
3、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四)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和培训要求。第七条既有建筑整体改造且工程实施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动火作业管理职责。第八条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局部施工改造的,由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承担动火作业管理职责。第九条动火作业证管理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注明施工单位、动火部位或场所、方式、内容、时间,以及动火人及特种作业证书编号、现场监护人、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动火许可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二)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定一名动火人和一名监护人,一次动火审批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工作班时;
4、(三)实行编号管理,应一式三联,分别由单位动火作业管理部门、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动火作业人留存。动火作业人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第九条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等场所进行施工动火作业的,应在建筑入口和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告和安全提示。第三章动火作业职责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安全职责:(一)编制动火作业防火技术方案。确定动火作业人员、资格、时间、内容和作业条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并随动火许可证一并审批实施;(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动火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三)填写动火许可证。向单位动火作业管
5、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四)配备消防器材,施工动火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五)施工动火作业期间,在现场设置监护人,负责确认动火许可证是否齐全、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现场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施工动火作业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六)严禁与使用油漆以及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挥发性涂料等危险物品进行交叉作业。(七)动火作业人员应按照动火许可证批准内容开展施工动火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或现场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当立即停止动火。第十一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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