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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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性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全省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社会组织谈话提醒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的方式,向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出问题、警示风睑,督促社会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负责人为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和
2、负责人因故不能如期参力瞰话提醒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省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可以更改谈话提醒时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谈话提醒对象包括:(一)新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组会去定代表人、负责人;(二)新换届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未参加年度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四)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审计和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信访频发多发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彳弋表人、负责人;(六)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指出存在明显问题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彳弋表人
3、、负责人.第五条谈话提醒应秉持管理服务并重和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开展谈话提醒时,社会组织应当配合,目在谈话提醒过程中社会组织有权如实进行陈述,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第六条对新登记成立、新换届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提醒主要内容:(一)强调法定彳弋表人、负责人的法定权利、职责、任职规定,督促其依法履职;(二)围绕成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强化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社会组织日常运转等提出要求;(三)结合日常监管中的多发易发问题,对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示等.第七条对未参加年度
4、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锢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提醒主要内容:通报未参加年度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主要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年检结果运用,提出整改要求等.第八条针对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审计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信访频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指出存在明显问题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提醒主要内容:通报掌握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告知相关法雷去规及政策规定,列举剖析典型案例,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等.第九条新成立、新换届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提醒,原则上由省民政厅分管领导或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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