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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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立法条例吉安市立法条例吉安市立法条例于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3月21日批准,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吉安市立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动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吉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
2、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其次章立法权限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下列须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爱护、历史文化爱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须要依据本市实际状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国家、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须要依据本市实际状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须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立法权限内,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上位法规定应当由市人
3、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事项;(三)其他须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殊重大事项。第七条在本市立法权限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三章立法打算第八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立法支配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支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支配,并依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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