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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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县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2、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该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土地征收决定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决定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确定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县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司法、税务、人社、农村农业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任何组
3、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五条对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一节土地征收程序第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
4、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县财政、县农业农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并进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第八条县人民
5、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第二节房屋征收程序第九条需要征收房屋,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进行公告。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社会保障费用等,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
6、的宣传解释和被征收人的思想稳定工作。被征收人对土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二条土地征收(一)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集体土地的应遵循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费用、妥善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文件规定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
7、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在同一片区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在同一片区内,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征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吉县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安置的,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市议通过的吉县失地农民安置方案执行。(二)国有土地征收征收国有土地的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征收人安置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征收。补偿标准为:对原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绐予补偿;对出让取得的土地,按原取得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现行的土地使用市场价值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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