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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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修改单一、修改适用范围第一段,内容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塑料制品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参照执行。二、修改3.2条合成树脂工业定义,内容为:以低分子化合物一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基5出合成树脂和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或再生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的工业。三、增加3.19条塑料制品工业plasticproductsindustry”,内容为: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挤出、注射、吹塑、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
2、工业,以及利用废弃的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工业。将4.5条中合成树月勖口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修改为塑料制品工业。四、修改表4和表5,针对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炫排放量增加脚注C和d,内容为:c处理设施的非甲烷总屋去除效率达51195%(表5为97%)时,等同于满足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煌抖威量的要求。d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若有机废气引入火焰区进行处理,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率要求。五、删除5.1.4条,增加5.6条,内容为:塑料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4或表5的标准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煌排放量除外);无组轴版制要求按G
3、B37822执行。六、修改5.1.5条为514条,内容为:废气不得稀释排放。非焚烧类有机J三翎敞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对于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废气,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或在其后端补充空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那大气污染物基;朗儆浓度;不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补充空气的(燃烧器的助燃空气不属于补充空气的情形),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燃烧温S以及废气停留时
4、间应满足设计的要求.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的非甲烷总煌去除效率以处理装置进出口实测浓篇口对应的气量判定是否达标。七、修改5.2.4条,内容为: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运行控制合下列规定:a)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链隙;储罐附件开、孔(内浮顶罐通气孔除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顶罐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b)储罐呼吸阀和浮盘边缘呼吸阀操作压力低于设定的开启压力75%时,呼吸阀的泄漏检U!三应低于20molmol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罐浮盘时,应采取密到施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罐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e)自动通气阀和边缘呼吸阀在浮顶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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