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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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字体Ik中小作者:来源:公安郃消防局时间I2X9-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笫106号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Oe)九年四月三十日相关附件下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担当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杳工作。详细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2、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看法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其次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担当
3、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不得投入运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托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意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担当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依据
4、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状况签字确认。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担当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平安责任:(一)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5、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运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化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平安标记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担当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运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
6、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三)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供应图纸审查、平安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供应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看法负责。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看法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7、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高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
8、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消遣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看法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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