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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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囱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平安事故行政资任追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颁布日期:20011019实施日期:20011019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9月10日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2001年10月19日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丁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贡任追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以卜.统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费人对下列重大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
2、贡任的,依照本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一)武大火灾事故;(一)重大交通平安事故:(三)重大建筑版量平安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急品重大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平安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平安事故:(七)其他重大平安事故。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大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干腌负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贡任人员,比照本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第三条重大平安事故的详细标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行政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平安监督管理,保障本行政区域
3、人民俳众生命、财产平安,对本行政区域或者职贡范围内防范重大平安事故的发生及发生后的快速和妥当处理负责。第五条曲市、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实行平安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班要依据。第六条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平安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重大平安事故工作,并严格实施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第七条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职贡分工对本行政区域简单发生重大平安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觉问题刚好处理,并实行措施,明确单位、设施和场所平安事故的防范贪任。第八条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4、部门对规定其次条所列各类重大平安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觉重大平安事故隐患的,於令马上解除:成大平安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第九条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存在的重大平安事故随忠,超出其管辖或者职员范围的,应当马上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资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状况紧急的,可以马上实行包括货令短酒停产、停业在内的案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组织查处,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化以及组织学生参与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偏确保学生平安。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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