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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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类争议案件的现状和思考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企业双方之间的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从而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利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中之重的条款,也是引起劳动争议的主要缘由,据统计目前劳动争议90%涉及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问题是减少劳动争议数量,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对我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类争议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对当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类劳动争议的现状,原因,特点等进行分析研
2、判,进而提出预防和化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类争议矛盾的对策建议,为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和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提供参考指引,进一步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当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类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从此类案件的数量上来看我市市区仲裁委(含、市直、京口、润州、丹徒、新区)2015年共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624件,按照此类争议案件主要诉求统计如下图:2015年市区劳动争议类型分布图从图中可以看出,当前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补偿金、赔偿金争议约占58%,而即使是以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工伤待遇、社保保险为主要诉求的争议中有80%是劳动者和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提出的。因此当前的劳动争议案件绝大
3、部分均涉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从仲裁实际办案情况来看,劳动者和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往往有一种和用人单位“算总账”的心态,仲裁请求中往往包含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就工资报酬、加班费、社保等几乎所有类型诉求,这导致双方矛盾对抗性较大,给仲裁调解带来很大困哪。(二)从此类案件所涉的单位类型来看按照此类案件所涉的用人单位行业类型划分如下图: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类争议行业分布图.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物流业餐饮住宿业商业零售业金融服务等行业从图中可以看出,当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类争议已扩大到各个行业领域,但分布很不均衡。原来鲜有纠纷金融服务业和公共设施管理等行业也均有不少此类争议出现。但各个行业的争
4、议数量差距极大,争议仍集中于传统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除此之外,一些新兴产业的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业也呈现出争议上身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加工制造业作为传统用工大户行业,由于近年来受经济形势影响,多数单位减员增效,裁员数量大幅增加,争议数量也就随之上升;二是因为餐饮服务业、建筑业等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由于人员进出频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较多,自然容易发生此类争议;三是因为受到电商及互联网金融的影响,零售实体店及金融服务业收到冲击,离职人员数量增加明显,由此也导致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三)从此类案件裁决的胜败情况来看按照此类案件裁决结果划分如下图:2015
5、年市区终止解除类劳动争议类型分布图注: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中若单位基本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部分胜诉统计,其余按照劳动者败诉统计。从图中可以看出,当前终止解除类劳动合同争议胜败诉的特点是单位败诉率高,劳动者完全胜诉的少。单位败诉率高主要原因,一是目前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得不够,有的单位为了单纯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处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存在较多问题,规章制度建立、适用法律,终止解除的程序方面均有违法之处;三是因为仲裁机构在裁决此类案件时,也倾向于保护处于劳动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这导致了此类争议案件中单位的败诉率相对较高,如图中,劳动者的胜诉率和部
6、分胜诉率合计达73%o而劳动者劳动者完全胜诉的少的原因主要是劳动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够,对诉求预期过高,也有部分是完全不合理的诉求,致使劳动者的部分请求未得到支持,使得劳动者完全胜诉的较少。如图中所示,30%的劳动者完全未得到支持。二、用人单位在行使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权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终止解除权,但对企业单方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有着严格的限定。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但还是有些企业,特别是有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中小企业,在与行使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权时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有些用人单位解除试用
7、期内劳动者随意性较大。这些单位在招聘时对劳动者录用条件的设计不周全,不明确、不具体、无针对性,对确定新招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操作性,或是无法界定新招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导致解除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无据可依,随意性较大,引发较多争议。(二)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严谨、不规范,程序不合法,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存在疑问,甚至与法律法规存在抵触,特别是对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规定存在“界定不清,宽严无度,前后不一”的问题,导致企业在使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问题频出。(三)有些用人单位解除“不胜任工作”劳动者的劳动合
8、同时依据不足。主要原因是这些单位对劳动者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单位内部员工岗位职责不清,工作结果无考核评价标准等,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时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四)有些用人单位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存在不同程度的程序违法的问题。这些单位,主要是中小民营企业,外驻镇单位,因经营困难裁员时,几乎不按照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要求来实施,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沟通,不说明,不协商,往往是以“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武断地下一纸通知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导致集体劳动争议频发,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五)有些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准确适用法律。主要原因是这些单位的管理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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