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 扶持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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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有效促进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市场发展壮大,支持加快打造世界一流强港,根据宁波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及宁波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宁波市财政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的用于促进我市海铁联运高质量发展的资金。其中,宁波市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从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纳入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规范高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
2、监督。第四条扶持年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政策;负责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编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确定的分配方案下达扶持资金;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工作。第七条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各扶持年度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的业绩目标,测算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具体受理扶持资金的申请并做好初审工作;配合做好第三方审计;兑现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扶持资金;负责建立有
3、关工作台账并保存扶持政策兑现相关材料;具体承担绩效评估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开展业务所需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工作人员;(二)为从事宁波港口集装箱海铁联运的经营人。经营人是指实际从事宁波港口集装箱海铁联运的业务经营、市场开拓、平台揽货等工作的企业。(三)申请企业在扶持年度内(扶持年度是指申请对应扶持资金的年度),未被信用中国网(https:/)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第九条申请企业扶持年度的海铁联运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实际完成经宁波港口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达到2000TEU及以上。其中,单条集装箱海
4、铁联运线路完成重箱数量在2000TEU及以上的、需提供与铁路方签订铁路运输代理协议,其余线路可以采用铁路货物运单替代。第四章扶持标准及资金分担第十条具体线路扶持标准。本办法以扶持年度内完成的海铁联运重箱箱量(TEU)作为量化依据(以20英尺集装箱为计量单位),年度具体线路扶持标准,原则上在上年度扶持标准基础上作适度调整,特别是重点腹地、重点线路,一般每年度调整一次。其中新增线路扶持标准根据运价、所处区域市场情况等确定。年度具体线路扶持标准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另行制定,原则上应在当年的3月底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核准。第十一条扶持资金分担。扶持资金按照“确定基数、共同分担”的
5、原则,由宁波市财政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市财政年度分担的扶持资金,按每年度完成的集装箱海铁联运总箱量计算,平均单箱扶持金额不超过135元/TEU;不超过135元/TEU标准的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度固定安排6000万元作为补贴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由宁波市财政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度超过135元/TEU标准的扶持资金,全部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扶持资金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接受第三方审计。第五章业绩目标第十二条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市场推进主体和平台,2024年至2026年,各年度须完成以下各项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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