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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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有关批示指示精神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属地管理”、“源头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部门分类负责和以县、乡两级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推动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各方责任落实,推进渡口渡运规范管理,稳步实现全区渡口渡运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目标,切实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渡运”,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2、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乡镇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全力保障辖区渡运安全形势稳定,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20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渡口渡运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留设置瓦塘旗京屋、香江、瓦塘渡口、东津破东津渡口共4处渡口,并按规定明确上述渡口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内容(见附件1)。二、由渡口所在地镇政府在辖区渡口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建立渡口专职管理人员名册,保持动态更新。三、区人民政
3、府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下称“指定部门”)组织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渡口所在地镇政府全面核查现有渡口并按规范标准建设码头引道、坡道及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按要求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车客渡那渡口设置系泊缆班,并设置人车分流设施;经批准可夜航营运的渡口配备相应照明、助导航、安全设施和相关安全条件。四、渡口所在地领政府按规定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牌包含渡口名称、区域、路线、守则、渡运时段、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五、渡口所在地镇政府、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渡口营运人分别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责任制、应急预案并落实到位,需建立或修改的,应对照职责及时建立或修改完善。六、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开展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并常态抓好落实;指定部门、渡口所在地镇政府加强渡口管理员履职管理,核查渡口管理员落实工作职责。七、渡口所在地镇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渡口运营人对各渡船船员进行每年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八、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联合交通、海事、渡口所在地镇政府在渡口公告牌和渡船上张贴船舶避碰声号示意图,对渡船船员、渡口管理员开展声号和手持VHF对讲机的培训和操作性检查。九、区人民政府指定
5、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渡口所在地镇政府结合各自职责,督促有关管理责任人抓好“六严格五禁止”规定性和“三引导”导向性工作落实(见附件2)。十、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交通、农业农村、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加大渡运“打非治违”力度,坚决取缔未经审批许可私设营运的渡口;及时查纠渡船在渡运水域违规临停临靠行为;严厉查处船舶超载、违规夜航、违规载运车辆、违规载运危险货物或禁运货物、配备不足、酒后驾驶、超航线航行等行为;严厉打击涉嫌使用非营运性游艇、农(自)用船、渔业类船舶、“三无”脂舶非法从事渡运、水上观光、休闲渔业体验活动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十一、区人民政府指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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