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抽检工作规程-全文、表单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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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网络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食品网抽)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网抽工作,指导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组织实施食品网抽工作。区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县食品网抽工作,按规定任务实施市局
2、组织的食品网抽工作。第四条市局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抽样和检验的,应签订委托协议或政府采购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五条食品网抽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统筹高效原则,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第二章食品网抽计划第六条市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全市食品网抽计划。区县局根据市局食品网抽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食品网抽计划,避免重复抽检。第七条食品网抽计划可以单独制定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合并制定。第八条食品网抽计划应当明确抽检对象、抽检范围、抽检品种、抽检数量、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等内容。可以
3、通过公开征集、专家研判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第三章食品网抽抽样第九条食品网抽抽样应按网抽计划组织实施。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也可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第十一条抽样前,抽样单位应对买样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包括买样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从事抽样工作年限、网络用户名、昵称、收货地址、联系电话、支付方式、付款账户、注册账号等。买样人员抽样前不得提前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被抽样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十二条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第十三条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购买样品的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
4、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磁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样品封条上注明抽样单编号、样品名称、抽样日期,并由2名抽样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规范填写网络抽样单(附件1),详细记录样品名称、数量,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票据。第十四条食品网抽抽样无须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无须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也无须交付被抽样单位。由抽样单位自行填写完毕后签字盖章流转检验。第十五条样品存在下列情
5、形之一的,应组织退样或废样:(-)抽样数量不满足检验规定要求;(二)不在网络食品监督抽查任务范围内;(三)样品状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四)其他不满足检验要求的。第十六条收到样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若其中某批次产品满足检验及复检备份样品数量要求,则将该批次样品确定为所抽样品。第十七条非承检机构抽样的,抽样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抽样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至承检机构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确保样品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十八条对同一季度内同一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抽检不超过3批次,对同一季度内同
6、一生产企业同一产品同一生产日期食品抽检不超过1次。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检和为应对突发事件、上级部门或者政府指令等情况开展的食品网抽抽样,不适用前款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第四章食品网抽检验第十九条组织开展食品网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承检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保证出具的数据、结论客观、公正、准确,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砌员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将检验样品
7、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要求入库存放。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留证,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网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经组织实施食品网抽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检验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第二十二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进行检验。检验中因标准变更等原因导致检验项目未及时获得资质认定的,发现样品失效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检验,书面报告组织食品网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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