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日WTO补贴规则改革方案评析及中国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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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欧日WTO补贴规则改革方案评析及中国应对摘要:WTO补贴规则改革是WTO改革的“牛鼻子”。与WTO改革其他议题相比,补贴规则改革的问题导向较明确、规范和价值冲突较弱,更容易取得实质性突破。就美欧日三方目前已公布的方案来看,改革主要集中在扩大补贴主体范围、加入有害补贴类型、增加扭曲产能不利影响、确定适当补贴基准及提高补贴措施透明度五个方面。可以说这五点改革方案基本代表了国际社会对WTo补贴规则改革的总体方向,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有助于提升WTo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从WTO多边规则体系和决策机制来看,应将现有改革方案放在公平竞争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的基本框架内讨论,调整并理顺其与现有规则体系的逻辑关系,
2、以及重视改革的合法性基础。面对改革方案可能带来的不同国内影响,中国应注意合理区分、调整和创新。同时,在坚持WTO多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大诸边谈判模式,推动WTo改革打破僵局。关键词:WTo改革;补贴规则;美欧日方案;中国应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on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各成员在WTo改革中最为关注的规则之一。自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来,这套系统、高效的补贴和反补贴规则体系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3、为满足社会发展与形势变化带来的实践需求,这套补贴规则应不断与时俱进。WTO补贴规则的改革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随着WTO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区域贸易协定中补贴规则的变革更新等,这个话题变得愈发重要。美国、欧盟、中国、日本等主要经济体均就WTO体制改革及补贴规则改革提出了不少设想和建议,此话题亦引起各国学者纷纷关注。以“WTO补贴规则改革”为标题关键词,国内法学学者和经济学学者的研究各有侧重和亮点。比如,法学学者侧重于对补贴规则具体问题的研究,例如公共机构、国际产业补贴新规则等;经济学学者则更加关注国际补贴规则新动向、补贴规则与国际竞争间的经济学关系、补贴规则改革方案对中
4、国的挑战等问题。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回归WTO补贴规则体系与决策机制,评析美欧日三方的不同改革方案,并提出中国的应对之策。为此,本文梳理了美欧日三方在不同场合提出的WTo补贴规则改革方案,探究方案背后的事实依据,以及方案与WTO现有补贴规则体系在宗旨和逻辑上的冲突,进而讨论改革可能带来的不同国内影响,提出中国的立场和对策。一、美欧日方案的梳理和比较美欧日三方对WTO及其补贴规则的不满并不是孤立和偶然的,而是过去数十年国际经济力量对比深刻演变、全球治理体系亟待变革的产物。近些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引起的中美贸易摩擦,以及对WTo上诉机构法官的任命或重新任命的阻挠,甚者威胁退出世界贸易组织,使得WTO陷
5、入前所未有的危机。在此背景之下,以美国、欧盟、日本等为代表的经济体均在不同场合提出了各自关于WTO改革和WTo补贴规则改革的方案。Ll美欧日方案的五点建议一是,扩大补贴主体范围,将国有企业纳入公共机构。对国有企业补贴,一直是美欧日三方关注的焦点。这种关注反映在WTO补贴规则改革中,便是将国有企业纳入公共机构,将国有企业补贴纳入补贴规则规范中。美欧日三方曾多次表示,当前很多有害补贴是经国有企业提供,为促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必要将国有企业纳入公共机构范围。此外,美欧日三方一致要求修改WTO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判断标准,认为上诉机构报告中对“公共机构”的解释损害了WTo现行补贴规则的有效性,因此
6、要求上诉机构在判断某一实体是否为公共机构时,不必要求该实体“拥有、行使或被授予政府权力”。二是,扩大补贴规则适用范围,加入有害补贴类型。WTO补贴规则不存在有害补贴的概念,但美欧日三方多次提出有害补贴类型,并要求在今后的补贴规则中予以规制。对于有害补贴(harmfulsubsidypractices),美欧日三方并没有给出明确统一的定义。根据2018年9月25日第四份联合声明和2020年1月14日第七份联合声明,可以将其理解为对贸易或市场产生扭曲作用的补贴类型,其中包括:基于隐性政府担保下国有银行提供与公司资信不符的贷款,政府或政府控制的机构以非商业条件进行投资,非商业债转股,包括双重定价在内
7、的优惠原料价格,在没有可行重组方案的情况下对濒危企业的补贴,以及导致或维持产能过剩的补贴等。据此,美欧日三方提议将有害补贴分为两类,分别予以不同方式的规制。对于严重扭曲市场和贸易的补贴,美欧日三方建议修改SCM协定第3.1条禁止性补贴范围,在原有出口补贴和当地成分补贴基础上,增加无条件禁止性补贴(unconditionallyprohibitedsubsidies),实现此类有害补贴的直接禁止。此外,对于其他类型有害补贴,美欧日三方建议加入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即如果发现存在有害补贴,那么请求磋商的成员不需要提供SCM协定第7.2条要求的对请求磋商的成员内产业的损害、利益损失或损害证明,而是转交由
8、补贴提供方证明该补贴没有对贸易或产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且该补贴措施足够透明。如果补贴提供方无法证明,则必须立即取消该补贴。三是,将扭曲产能作为判定严重侵害的新要素。扭曲产能或过剩产能是经济学概念,WTO补贴规则并没有解释,并且美欧日三方也没有对此作出严格定义。通过美欧日三方的表述,扭曲产能与有害补贴息息相关,是造成市场和贸易扭曲的一种形式。为此,美欧日三方提议将扭曲产能作为SCM协定第6.3条规定的严重侵害的另一种形式。同样,欧盟在其关于WTo现代化的概念性文件中也表示,对扭曲产能的补贴应当成为当前WTo补贴规则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四是,确定适当补贴基准,明确市场扭曲的判断标准。确定适当补贴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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