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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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进一步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企业、高校院所、产业联盟等自愿组合,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运营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重点开展制造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面向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国家级和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由工信部、省工信厅认
2、定,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补标准第三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每部文件确定奖励名单,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二)省工信厅牵头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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