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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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已由2024年4JJ29日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表24年9月1日起施行。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MH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24年4月29H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一:章建设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五章综合管廊第六章档案信息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2、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等管道、线缆、管沟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
3、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市大事项。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屈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地下管线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城市综合管廊、市政排水设施管理,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施工许可、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
4、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上空间规划,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征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
5、人不得更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未经骗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第十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6、和专项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需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征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当年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未组织实施的,应当前新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地下管线工程未列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因应急抢修等特殊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外的
7、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除依法免予施工许可的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
8、办批准手续。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绿化、消防、军事、人民防空、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城市地表及地下水系、公路等设施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查询城市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综合档案信息系统、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吉明建设区域及其毗邻区域既有地下管线现状,形成现状资料送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制定既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台明地下管线现状。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三条地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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