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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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
2、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犬只养殖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个人、单位(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3、。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养犬登记,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收容犬只,扑灭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
4、负责犬只的免疫、防疫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和养犬影响市容、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需要的经费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
5、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本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宣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狂犬病防治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居民委
6、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和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养犬知识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IlO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农业农村
7、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制止犬只伤人、举报严重违法养犬行为、提供无主犬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适当奖励。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条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或者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证明格式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犬只免疫管理平台。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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