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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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简称药品)检查员的管理,进一步探索和推进职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以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印发的药品检查员廉政纪律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员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员,是指按照省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有关规定取得资质的人员,包括药品GMP检查员、药品注册现场核(检)查员、药品GSP检查员、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
2、理规范检查员、化妆品检查员等。第三条市局负责全市检查员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具体由药品认证检查中心(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检查员队伍整体规划的建设工作,包括检查员队伍的规划、配置、培训、调派、考核、日常管理以及检查员的聘任等相关工作。第四条检查员受市中心委派,承担局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法规符合性现场检查等工作。第二章检查员的聘任与条件第五条本市省级检查员由省药品检查中心舟山分中心统筹并代为管理。市级检查员的资格由市中心认定。两级各类检查员均纳入市中心检查员库,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市中心根据检查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和工作实绩,将市级检查员分为检查组长、资深检查员、一般检查员和见
3、习检查员四个等级。第六条检查员一般为全市系统内从事药品质量相关工作的行政或事业编在职工作人员。必要时可聘请省内相关专家或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第七条检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S)熟悉和掌握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四)健康状况良好,适应外出检查工作;(五)服从调派,积极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第八条申请市级检查员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处室)推荐,填写检查员资格申请推荐表(附件1),由市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培训、考核合格,作为见习检查员。第九条见
4、习检查员需进行不少于2家次不同类别企业(单位)的见习检查。见习检查员在参加见习检查期间,应服从检查组长的管理和安排,认真研究,并提交书面见习检查体会。第十条同组的检查员应对见习检查员进行现场指导,并根据其实际表现,对其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廉洁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填写见习检查员评议表(附件2),与检查报告一同带回市中心。第十一条市中心根据见习检查员的综合评定考核情况,确定其是否转为检查员。第十二条检查组长分别在各个类别的资深检查员中遴选,检查组长和检查员的任期为五年,期满后重新聘任。第十三条资深检查员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责任心强,有丰富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质量管理经验或技术监督经验
5、,具有较强的综合组织、协调及沟通能力;(二)累计参加现场检查应超过6家次;(三)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第三章检查员的职责与纪律第十四条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应承担以下职责:(一)严格按照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二)遇到实际情况与检查方案不一致或现场难以掌握的问题,应及时与市中心沟通;(三)根据检查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工,督促检查员按要求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及内容;(四)按要求撰写检查报告,报告项目清晰、规范,重点核实内容和缺陷描述清楚、准确,判定依据和条款引用准确,并及时向市中心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第十五条检查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服从检查调派和管理,积极
6、参加市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二)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S)如实记录检查全过程,客观公正地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并对承担的任务及结果负责;(四)对现场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检查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遵纪守法、廉洁公正、坚持原则、文明礼貌;(二)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负保密责任。不得向被检查单位索取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资料;(S)检查期间住宿统一安排;就餐一律从简,并按规定自行付费。不携带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四)不得接收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卡、礼品和土特产品等馈赠;(五)不参加相关企业、利益关系人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等安排的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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