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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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规和民航行业标准,保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订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机场净空安全是公共安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
2、按照属地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机场建设与净空保护并重、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的原则。共同维护机场净空安全环境,确保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净空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第四条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边界,详见附件
3、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平面图。第二章保护组织机构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地方民航发展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贵督促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净空保护各项规定。接受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净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地方民航发展办公室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管;指导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机场做好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督促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净空保护责任;负责召开每年一次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管辖争议和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有关职
4、能部门会同机场对机场周边区域开展联合巡查,核杳机场净空状况,收集、掌握净空环境动态信息。第三章净空保护要求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国家规定和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第八条机场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并根据机场运行模式,协助县人民政府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限高要求等技术参数,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布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公示张贴。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依据批准的机场中远期发展规划
5、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第九条凡涉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审批的项目,各相关审批单位应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同时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及此办法有关规定提交民航行业报审资料,机场应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涉及无人机生产、销售、施放无人机及其他升空物体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审批、监管。第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一)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与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
6、行安全情形的,其所属业主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的标志、障碍灯。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施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以下条件: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I1.O千伏以上(含110千伏)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
7、,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专用设备技术档案资料。第卜一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8、设施。(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I-)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枳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第十二条上述禁止行为按照附件三:省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机场净空保护责任清单(暂行)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责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因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的通用飞行活动,按照国家通用飞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严格执行与空管单位签订的管制协议。第十四条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城内施放系留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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