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政策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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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政策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我省科技创新难点痛点堵点,着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努力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效能,助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建设产业四地,为建设现代化新青海、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贡献科技力量。一、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的规定,根据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
2、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办发(2021)27号)关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70%的奖励和报酬的要求,细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相关工作,按标准和要求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充分保障科技成果收益权,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缺乏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界定不清晰、奖励和报酬难以落实的问题。二、科研单位主体责任做好科研人员项目经费报销工作。按照国办发(2021)32号关于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的规定和青办发(2021)27号关于项目承担单位优化管理流程、简化
3、科研财务报销程序的要求,制定科研财务报销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简化科研财务审批程序,改进财务报销方式,实行项目经费无纸化报销,切实解决科研人员项目经费报销难的问题。落实科研采购政策。认真落实国办发(2021)32号和青办发(2021)27号关于对科研项目设置绿色通道,项目承担单位属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的要求,修订完善科研采购管理制度,明确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自行采购的相关规定,简化采购流程,切实解决科研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三、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改革加快科技成果所有权和自主处置权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和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转化方式的规定,借鉴国家试点省市经验,选择部分大专院校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流程,先行开展成果所有权和自主处置权试点,切实解决改革缓慢的问题。参考资料:青海省开展科技政策落实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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