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心城区农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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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心城区农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条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心城区农村居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村居民自建房条件的居民,按照村庄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五层的农民自建住宅。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罗城街道办、双东街道办的
2、全部,附城街道办的平西村、高峰村、大旁街村、塔脚村、罗溪村、丰盛村6个村,同仁村、星光村2个村的部分,素龙街道办的潭井村、平南村、凤西村、大甲村、大灼村、上宁村、中村村、新塘村、素龙村、沙豪岗村、凤塘村、赤坎村、桶表村、思围村、七和村、岗咀村、大榄村、龙税村、赤泥村、棠梨村20个村,罗平镇的蕾北村、黄牛木村2个村,围底镇的Iang社村,总面积168.3平方公里。第四条中心城区内城市集中建设用地范围(共83.58平方公里,范围详见附图1)内,按照“统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需做好农村居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农村居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第五条中心城区内其他用地范围(共8
3、4.68平方公里,范围详见附图2)内,按照“统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需做好村庄规划,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村庄布点规划编制和村庄规划、农村居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中心城区内的村庄规划、农村居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七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居民自建房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心城区农村居民自建房应先进行布点规划,并依据布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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