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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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
2、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容积率是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住宅用地容积率为住宅建筑及其便民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第四条市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贵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白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并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六条在市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条件为依据。批准规划条件应当按照卜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
4、申请。(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其下设专业委员会审议。(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其下设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拟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拟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明确容积率及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等要求。(二)在分割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要合并,且未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5、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拟合并后地块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相邻;(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政府主导需要合并的除外);(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且建设用地的权利类型相同,同为“出让”或“划拨”。规划条件中各地块规划指标原则上按合并前各宗用地规划条件执行,并按合并后的规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但各项计容总建筑面积不得增加。第九条涉及土地分割、合并和土地开发强度调整的确权登记、转让,评估、价款收缴等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及政策文件的要求。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
6、定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因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调整容积率情形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调整:(一)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修编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在满足设施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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