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促进旅游振兴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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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促进旅游振兴扶持办法为激发我市旅游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旅游振兴,根据市促进旅游振兴扶持办法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本级每年统筹安排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扶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项目贷款贴息等。其中,每年安排200万元,对投资总额在1-2亿元的重点旅游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到银行机构贷款给予贴息扶持,扶持金额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计算,每个项目每年贴息扶持额度上限10万元,最多安排3年。第二条加强金融支持强化金融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进一步发挥、两级
2、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作用,推动社会资本投资我市旅游项目。通过景区经营权质押、门票收入质押、林权抵押等方式,创新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发债、上市(挂牌)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对成功上市的旅游企业,根据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给予300万元至7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创新推出食、住、行、游、购、娱等各环节全覆盖的综合性一站式旅游保险产品,建立和完善全方位旅游保障体系。第三条大力保障旅游项目用地将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一)对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重大旅游项目,特别是列入国家、省、
3、市重点项目库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二)对旅游项目用地,可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按地块独立供地。鼓励以“点状”供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三)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四)对零散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等),允许按规定办理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五)在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现代农业
4、和农村产业融合等发展需要,在编制和实施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乡村旅游设施建设等。乡村旅游所配套的停车场、旅游驿站,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六)鼓励星级旅游饭店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商业、商务金融、办公以及地下停车场。对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的,免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商场的,负一层按其地表土地基准地价(区片价)商服用途楼面地价的20%计算;负二层按其地表土地基准地价(区片价)商服用途楼面地价的10%计算;负三层及以下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第四条大力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一)鼓励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申评3A级以
5、上景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1 .对投入资金100O万元以上新建的旅游景区(点)、旅游代店,竣工运营后2年内成功创建为3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评定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从创评成功当月起,连续5年按其对市财政贡献量的100%给予资金扶持。2 .对改扩建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改扩建完成后成功创建为3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评定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从创评成功当月起,连续3年按市财政贡献量的100%给予资金扶持。3 .对非政府投资运营的景区(点)成功创建为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对非政府投资运营的景区(点)成功创建为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金奖励。4 .对成
6、功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对成功评定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金奖励。5 .政府投资运营的景区(点)创建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对新建并评定为四星级的旅游饭店,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新建并评定为五星级的旅游饭店,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三)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五星级酒店、旅游综合体等重大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项目周边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可给予用地扶持政策。(四)对我市现有3A级以上景区和三星级以上酒店,根据其最近
7、2年内增加投资额度,增资达到I(X)O万以上的给予IO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第五条大力扶持旅游新业态发展(一)推进文化、体育、教育、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等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创建各类“旅游+”示范基地。1 .对非政府性投资并获得由旅游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2 .对由政府投资创建并获得由旅游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或示范性称号的,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二)对创建为“省A级文化旅游特色村”的村落,对所在镇(街道)给予10万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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