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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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和开展的项目。第三条项目的设立须遵循“以人为本,义行善举,增进民生福祉,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的宗旨。第四条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和程序:(一)捐赠人有明确意愿后,可向基金会提出正式申请报告。经接洽人所在项目管理部主任同意后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立项建议书,报秘书长审核,拟成立专项基金的需提交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批。批准立项后,由项目管理部负责与捐赠方(或自然人)共同草拟协议书,提交法务监督部审核。项目协议书的
2、签批按照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关于财务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执行。(二)捐赠人无明确受赠者的,由项目管理部向捐赠人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三)根据捐赠人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员)与捐赠人(或代表)正式签署捐赠协议书。(四)根据捐款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当地执行主管部门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第五条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报请理事长同意后,指定专人进行具体策划、组织实施,并制定该项目实施办法。第六条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协议的执行方,要按照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组织机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监管项目协议的
3、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检杳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报告项目执行结果,接受基金会的监督。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策划、调研、可行性分析论证、立项、协议和有关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批准立项后的协议,指导服务和监督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重要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第八条加强项目的宣传力度,做到公开、透明,塑造良好的公益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感召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扩大合作范围,促进基金会项目工作不断发展。第九条凡大额度资金的捐赠和支出项目,要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条凡涉及港澳台和国际合作项目,要征求民政部外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际合作项目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妥善完成合作项目。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加强核算,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能。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金来源和去向要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需移交基金会办公室的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基金会办公室和基金管理部要适时检查监督。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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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福利 基金会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