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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做账会计实操文库记账实操-暂估资产的账务处理1在建工程转固的条件目前较多单位认为在建工程转固的条件是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如此可以较为准确地计量转固价值,但由于部分在建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因各类原因而迟迟不能出具,从而也造成了部分单位的在建项目长期挂账在建工程。为此,财政部已多次发文要求各单位抓紧时间推进在建工程转固的工作。2016年,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中第四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即基建项目并非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才能进行在建工程转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
2、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其后,财政部相继印发的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1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一公共基础设施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M国务院令第738号)中,特别强调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可见,对于各单位在建工程长期不转固
3、的现象,已引起了国务院和财政部的高度重视。此次解释4号的印发,也是为各单位在建工程转固提供了明确的实务操作路径。2估计价值的确定在建工程以暂估价值转固最难莫过于估计价值的确定,这也是各单位财务人员不愿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因之一。此次解释4号明确了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估计价值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确定,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职工薪酬等。各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各项费用归集表或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材料作为暂估入账的原始凭证。但单位在具体办理暂估入账转固时,有些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认为反正是暂估入账,就估个价登记为一个固定资产,如
4、此操作将会给后期实际调整和管理带来较多麻烦。为此,解释4号作出了如下要求:A1.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单位应当先按照估计价值将单项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A2.对于一项在建工程涉及多项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单位应当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这也意味着,虽然是暂估价转固,但单位也不能马虎从事,还得按照明细资产予以估价转固。另外,解释4号规定,在建工程以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若发生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
5、目。如: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结算了一笔预付款项,则单位财务人员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贷:预付账款借: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贷:在建工程同时,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同步调整原登记的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卡片价值,千万别将此笔业务另外单独建立一张新的卡片。按实际成本调整估计价值解释4号规定,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当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并将差额计入净资产。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贷):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贷(借):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借(贷):以前年度盈余调整贷(借):累计盈余同时,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同步调整原登记的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卡片价值,千万别将此差额另外单独建立一张新的卡片。4计提折旧的方法解释4号规定,单位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无需计提折旧的除外工待实际成本确定后,无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单位只需要按实际成本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即可。计算公式:应计提折旧额=(实际成本一已提折旧额)/(总折旧年限一已计提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