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行政主管部门-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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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中的一项或多项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三条。(五)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六)水行
2、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七)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八)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九)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十)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十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十二)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十三)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十四)重
3、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2)32号)。(十五)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归并审批事项的通知(渝水办规计(2017)4号)。四、受理机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五、决定机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 .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2 .市级审批范围(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涉河建设项目或水工程建设项目。(2)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
4、程的审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权限以外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在其上下游各2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3.区县(自治县)审批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除市级及以上审批的其他涉河建设项目或水工程建设项目。(二)准予许可条件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I)遵循确有
5、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3)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八、禁止性要求(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1 .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2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1 .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雨介不真实、不准确。2 .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不可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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