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迁建单位补偿安置遗留的固定资产处置权办事指南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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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民迁建单位补偿安置遗留的固定资产处置权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区县(自治县)辖区内三峡移民迁建过程中使用三峡移民资金形成非淹没补偿复建的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办理类型先核后办。三、办理依据(一)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移民资产管理工作工作的通知(渝水三峡(2021)2号)。四、受理机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五、决定机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 .办理对象:符合三峡移民迁建过程中使用三峡移民资产形成非淹没补偿复建的固定资
2、产条件的企业法人。2 .区县(自治县)办理范围:辖区内三峡移民迁建过程中使用三峡移民资金形成的非淹没补偿复建的固定资产。(二)准予办理条件1.拟处置资产的类别、位置、目的、价值确定方式等内容明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并以评估价格为基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移民资产处置。2 .转让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应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规定办理。3 .出售房屋及其它资产的产权,应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以中介机构评估价为基础,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八、禁止性要求人JO九、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纸质/电子纸质文件份数备注I移民迁建雌位补偿安置遗留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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