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交通运输企业异常情况管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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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交通运输企业异常情况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的准备,朝好的方向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隐患即事故”和“管风险就要关注异常”理念,进一步构建交通运输行业核级安全标准体系,切实加强异常情况提级管理,及时有效处置各类异常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XX县交通运输行业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异常情况管理。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异常情况是指运输企业在道路运输过程中非正常操作或设备设施故障及其
2、他存在能量意外释放风险的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异常、外部影响和人员异常等。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是本企业异常情况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异常情况管理工作负总责。第二章异常情况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提级管理要求,按照异常情况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第六条一级异常情况指:异常情况已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发生,以及超出企业可控制范围,异常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置,将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件发生。第七条二级异常情况指:处于企业可控制范围内,但异常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置,将会导致人员需要就医、或导致其他等事件发生。第八条三级异常情
3、况指:处于企业可控制范围内,但异常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置,将会导致人员轻微受伤、或导致其他等事件发生。第三章异常情况报告第九条任何单位在发现或得知异常情况信息后(信息来源包含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预警平台)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异常情况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第十条对初步认定为三级异常情况的,异常情况发生企业应当在两小时内向相对应的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报告。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研判,并报告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到达现场四十五分钟内将处置情况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异常情况处置完毕后,企业应当将异常情况处置记录在案。第十一条对初步认定为
4、二级异常情况的,异常情况发生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相对应的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报告。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研判,上报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处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在四十五分钟内赶赴现场,并在到达现场三十分钟内将处置情况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异常情况处置完毕后,企业应当将异常情况处置记录在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处置落实情况。第十二条对初步认定为一级异常情况的,异常情况发生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相对应的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报告。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研判,经主要领导确定后,三十分钟内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交通运输主
5、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场处置,并在到达现场三十分钟内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异常情况处置完毕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事件调查。异常事件处置过程中应遵循“有情即报,边报边查”的原则,及时汇报处置进度和情况变化,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第十三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异常情况,应当按照一级异常情况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道路运输设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三)可能造成人、车、物、环境等影响的;(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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