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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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关于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课程包括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的必修、选修课程,不包括由学校购买的网络通识课程。第二章课程建设分类与管理第三条全校所有课程按建设质量和水平分为合格课程、校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课程。(一)合格课程建设。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达到合格课程水平,合格课程应具备完整教学文件,包含课程标准、课程实施大纲、单元教学设计方案等,课程内容有效支撑人才培养中的
2、能力要求。对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首次开设的课程(简称“新开课”),二级学院重点进行合格评估,评估后不合格的课程,相关学院(部)应加快整改确保达到合格标准。(二)校级精品课程建设。各二级学院(部)按照学校下达的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课程)申报指南要求,在本单位的合格课程中遴选建设校级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课程)。校级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一年。(S)省级和国家级课程建设。学校在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申报文件要求,从校级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课程)中,遴选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课程建设类项目。第四条课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为:在合格课程中遴选建设校级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课程),在校级精品开放课
3、程(精品课程)中遴选推荐省级和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课程)。第五条二级学院(部)负责课程建设工作,加强对合格课程、校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高水平课程的示范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校课程建设质量和水平。第六条教务处、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课程平台的建设,负责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的遴选和申报工作,负责制订课程建设指南以及学校课程建设规划。第三章课程建设第七条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由二级学院(部)结合课程建设实际自行遴选确定。课程负责人在教学团队主任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具体主持所承担课程的建设任务,包括制订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实施大纲、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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