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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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4)4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和范围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除此情形之外,无需备案。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
2、行政部门开展并管理辖区内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二、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在本企业适用。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企业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要求,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三、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措施,明确备案流程进一步调整优化完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措施,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备案前和备案中审查、备案水印和备案号。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技术机构提供食品安全标准政策解读、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工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便利。
3、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应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所属市(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清单列表“公共服务”中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模块进行在线办理。备案时应网上填写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1),上传食品企业标准文本(PDF版);保健食品申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应当上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食品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总部或其所属任一企业申报备案,申报备案时,应当上传集团情况说明。四、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一)食品生产企业应随时跟踪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对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确保食品企业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
4、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相关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改正。食品生产企业对于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食品企业标准应当予以明示,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所属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清单列表“公共服务”中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废止”模块进行在线办理,提交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废止申请表(附件2)。(二)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转变为事后管理,以备案质量为重点,每年抽查辖区内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质量,帮助食品生产企业更好履行自身管理主体责任。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抽查中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国家
5、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应及时通知食品生产企业纠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省级随机抽查复核。五、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除需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外,食品生产企业可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在平台主动公开其
6、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六、提升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技术机构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指导,鼓励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鼓励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食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导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省卫生健康委2018年8月29日发布的黑龙江省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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