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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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I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2、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第二章设置规范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
3、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卜.列规定:(一)不得重叠设置;(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卜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第十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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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标牌 设置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