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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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务改革发展,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
2、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第四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水务局分配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年度任务清单,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区水务改革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牵头组织本区
3、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拟定本区水务改革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本区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项目和资金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
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水务其他重点工作根据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水务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各区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务改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费、工程验收等费用,上述费用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不足部分由区自筹
5、解决。第七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鼓励各区有序推进智慧水务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务改革发展资金鼓励各区发挥财政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捻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第八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区级财政投入、预算执行情况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市委、市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实行定额奖补政策或项目管理的任务,市本级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一)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以财政部、水利部下达我市水利发展任务以及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务改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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