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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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赤泥库、磷石膏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停止使用或者废弃的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
2、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以下统称尾矿库管理单位)。第五条尾矿库管理单位应保证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的资金投入。第六条对尾矿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尾矿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工作。第七条尾矿库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第二章闭库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
3、超过6个月。(-)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二)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三)经批准建设但未建设完工,且不再继续建设的尾矿库;(四)其他原因确需闭库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闭库治理。第九条尾矿库闭库治理应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安全现状评价、环境现状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环境影响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价评估结论开展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和环保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具备审批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闭库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经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一条尾矿库闭库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安全评价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应符合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第十二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干法赤泥设计规范(GB50986-2014)尾矿库安全规程(AQ39490-2020)和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59-2016)等规范规程要求。第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程施工完毕,尾矿库管理单位应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形成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及资料:(-)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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