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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员工在公司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的平稳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包括临聘人员、实习人员)。公司各业务部门可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并结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第二章表彭与奖励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成绩显著,且本部门无伤亡事故、对扬尘和噪声治理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第四条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防治方面有创造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集体和个人。第五
2、条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规避、因报告及时而显著减轻事故危害或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功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第七条在生产活动中,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忠于职守,从未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并能对生产中的隐患进行整改或向上级报告的。第八条敢于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第九条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第十条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公司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单位、集体、个人的。第十一条被上级评为安全生产积极分子得到表彰和奖励者。第
3、十二条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第十三条三至八条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报请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表彰和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申请专项表彰奖励。第三章评比办法第十五条为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做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部门填写申报表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申报表见附表1。第四章奖励方式第十六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4、。第五章处罚总则第十七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清单的部门和责任人。第十八条违反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部门和责任人。第十九条违反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部门和责任人。第二十条违反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和责任人。第二十一条未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手册推进实施的。第二十二条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的。第二十三条在安全生产活动中,不服从施工作业安排或不服从安全监管(整改)的。第二十四条未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第二十五条违反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落实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制度不力,造成设备设施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第二十七
5、条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的。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不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警示标志的,事后仍不采取措施者加倍处罚。第二十九条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落实责任;分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计入该部门成本。对事故责任人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第三十条发生安全事故、车辆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一条违反公司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处罚不影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安全责任清单管理
6、考核办法及上级部门对其考核处罚的执行。以上通用总则的罚款按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执行。第六章处罚细则第三十四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主体,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章违规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各自的安全贲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违章或安全事故承担各自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U),并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第三十五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违反公
7、司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履职不到位,造成较小安全隐患的;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工资20元:(一)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下颌带未系。(二)进入施工现场未穿戴反光背心。(三)安全日志填写不规范、缺失及未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四)电焊机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层老化破皮。(五)临时用电配电箱未按要求标识名称、用途和责任人等。(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等的行为造成较小安全隐患的。第三十六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管理缺失、履职不到位造成一般安全隐患的;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
8、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工资50元:(一)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赤脚、赤膊、穿拖鞋等。(二)未对进入施工现场(工作范围)的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教育及安全业务培训的,安全技术交底缺乏针对性或针对性不足。(四)主要安全资料缺失或归档凌乱,未履行签字手续或资料记录与实际不相符,未按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表及文档等相关安全资料的。(五)施工现场或堆场、库房材料堆放凌乱、未按规定堆放或道路不畅、道路积水等。(六)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范、规程及制度的行为管控不力或没有及时纠正、制止和处罚的;(七)安全通道未按规范搭
9、设防护棚;(八)在模板支撑系统上集中堆放材料或超过规定高度、超重等。(九)施工现场存在悬空易掉落的模板或物料。(十)脚手架立杆基础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底部无垫块、无扫地杆等。(十一)脚手架立杆、大小横杆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或连墙件缺失,未按规范设置剪刀撑等。(十二)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满铺、未固定或固定不牢固,未设置踢脚板或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等。(十三)脚手架安全立网封闭不严,破损、破洞,外观脏乱差,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硬防护、水平兜网等。(十四)脚手架硬防护、水平兜网内有杂物、建筑垃圾等。(十五)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搭、拆作业及模板拆除作业未设置警戒区域、无专人旁站监护。(十六)脚手架与模板支撑
10、系统、卸料平台、防护棚及越重机械等相连接。(十七)在脚手架上堆放钢管、扣件、模板、钢筋等材料的。(十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开关损坏、漏保不灵敏,电源线路老化、未架空或埋地、未进行绝缘穿管保护。(十九)配电箱未动、照分设、PE线脱落,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配电室无消防设施、器材的。(二十)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规定或无防雨措施。(二十一)机械设备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安全装置缺失的,电焊机一、二次侧接线裸露或一、二次侧线超过5m和30m的,二次线未按规范使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的。(二十二)起重机械钢丝绳或捆绑绳断股、磨损或超过报废规定仍在使用的。(二十三)消防设施未配置或缺失
11、、消防设施、设备过期、报废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二十四)动火作业未开具动火作业许可清单或动火作业许可清单未签字、动火现场无灭火器材、无专人监护的。(二十五)受限空间作业未开具受限空间作业许可清单或受限空间作业许可清单未签字、作业现场无通风器材、无专人监护的。(二十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等的行为造成一般安全隐患的。第三十七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管理缺失、履职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工资100元:(一)无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批或不按审批的专项施工方
12、案进行施工的O(二)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善。(三)未对进入施工现场(工作范围)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四)高处作业穿安全带或安全绳但未按规范要求系挂。(五)在建工程的建、构筑物内设置民工宿舍(特殊情况除外),或在内做饭等行为。(六)未落实施工现场门禁管理制度,无有效安保措施的;放任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区域)的、门卫保安脱岗、夜间值班时睡觉。(七)施工现场无扬尘治理、噪声扰民措施或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现场裸土、建渣、材料、架模具等未覆盖或覆盖不符合要求的。(八)现场进出车辆无管控、未经冲洗且带泥上路、无专人清扫的。(九)高空或高处抛掷材料、建筑垃圾等。(十)洞口、临边
13、无防护或防护不到位,防护栏杆、挡脚板未刷安全警示色的。(十一)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或挪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牌(带)。(十二)电梯井口及井内未按安全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十三)基坑开挖超过2米(含2米)的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搭设步道或安全通道的。(十四)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要求或未按专项方案施工,模板支撑系统立柱底部无扫地杆或垫块,不按规定设置纵向、横向支撑的。(十五)模板拆除前未经审批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十六)脚手架搭设未跟上主体高度或裸体施工,卸料平台搭设或钢丝绳、绳卡设置不符合要求。(十七)悬挑架工字钢固定不牢固,工字钢固定长
14、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或挑架立杆未与工字钢固定。(十八)在施工现场通过攀爬外架上下楼层,或在外架上休息等不安全行为。(十九)未经许可擅自拉闸断电,施工现场私拉乱接电源线等不安全行为。(二十)在仓库和易燃易爆场所及施工现场动火未经审批,无现场监护,无动火许可清单,违规使用明火、抽烟等行为。(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等的行为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第三十八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管理缺失、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险肇安全事故的;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工资200元-500元:(一)不服从安
15、全生产工作调度或不服从安全监管,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三)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四)高处、悬空及临边作业不穿安全带或未挂安全绳的行为。(五)因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盗窃事件的。(六)施工现场内或楼层内随地大小便。(七)发生酒后上班、班中饮酒或打架斗殴等行为的。(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无证上岗。(九)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或带病运转。(十)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和“十不准”规定或无指挥工就实施吊装作业的。(十一)未严格履行对班组落实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协议进行检行处罚职责的。(十二)发生混凝土泵管支架与外架相连等情况未制止和整改的。(十三)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等的行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第三十九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管理缺失、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险肇安全事故的;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工资100O元-2000元:(一)市、区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不合格或停工整改。(二)因安全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