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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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箪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全市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防范和处首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廊活动,提高司法机关追赃挽援工作成效,减少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才喘活动带来的现实危害,共同维护全市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潮眦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处非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违法所得(包括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相关资产)追缴的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对于非法集资参与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条宝鸡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金发放、保密等相关工作,市处非办公开举报电话为0917-3262301,举报接待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办公地点为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706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市级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
3、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比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走访、电话方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本市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缴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包括罪犯、才巳罪嫌疑人、犯罪单位、行政处罚对象等)违法所得
4、(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的除外)经直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鼓励非法集资协助人、集资参与人以及掌握涉事企业非法集资内部情况的企业高管、财务人员、主管等主动举报.本条当中违法所得包括:行政、司法机关立案直处满60日时仍未掌握的涉案财物(权属性质存疑的部分及外省市司法机关已经查控的除外);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名下所有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其动产、不动产、共有财产、工资收入、资产权利、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等);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认为俞要查控财产的其它情形。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二
5、)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或具体的违法所得资产八基本线索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权属证明等);(三)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未经行政受理、行政调直、刑事侦查的;(四)举报的违法所得事先未被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掌握查控的;(五)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包括立案侦查及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相关违;去所得)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三)举报前相关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被行政受理或依法有处的;(四)
6、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申请或已经获得其它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奖励的;(六)匿名举报的;(七)举报的违法所得事先已被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掌握查控的;(八)在举报违法所得之后、奖励领取前,外省市司法机关直控到的;(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情形。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违法事实被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杳处有重要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最先举报人的认定以举报奖励部门收到举报材*斗的时间为准,举报材料包括书面资料、走访谈话、电子资料.(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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