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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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督管理。辽宁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法人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地方资金,以及社会资本方出资
2、的且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各阶段的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技术文件,下同)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第五条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下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含)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含)的新建水库、跨地级市的新建大中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人民
3、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市级行政区域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10亿立方米以下的新建水库、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第六条政府出资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根据项目特
4、点,按职责、区域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别组建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协调明确各项目法人所负责项目的建设任务和投资概算。笫七条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一般应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第八条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本级政府负责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第九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不得直接作为项目法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第三章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第十条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
5、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二)具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三)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四
6、)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五)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经验,具有财务或经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六)人员结构应满足工程建设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需要。大、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12人、6人,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
7、数的50%。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同意。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同时明确项目法人对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落实其部门管理责任和人员岗位责任。笫十四条项目法人应积极组织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建设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笫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为现场管理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必要的保险。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不具备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
8、托单位人员总数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相应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十七条拟实施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的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初步实施方案,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阶段前依法选定相应单位。第十八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如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能力,可依法承担监理业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其他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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