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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诉申请书范文抗诉申请书篇一申请人:某某,女,196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被申请人:华子,男,I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事实与理由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钳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妾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
2、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某某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某某自己的。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3、足。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拈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谙人某某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谙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B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
4、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匕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J1.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高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电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
5、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枳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某某年购买兑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评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Z1.)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
6、割。一审怯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绐被告(女方)该房屋的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中谙人某某所有,由某某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第三,原二审判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何,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谕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妾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
7、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闲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
8、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某某00年六月二十七日抗诉申请书篇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因不服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求法院对立案重审。申请理由:此致XX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抗诉申请书篇三申请人:刘某某,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某某,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某
9、某,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某某)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某某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某某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某某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丁20某某年3月30日作
10、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某某)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及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一、请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裔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此后,请求员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黔华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某某)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某某)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组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某某年3月根据中华人
11、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3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诳院对本案予以抗诉。此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刘某某二C)某某年六月十九日抗诉申请书篇叫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区22-2-301,电话:委托代理人:便合书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抗诉请求请求撤销(20某某)立法民一终字第
12、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某某)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某某年6月8日作出(20某某)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某某)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
13、不足,适用法律钳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节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6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锋(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宣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
14、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大妾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平,而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从己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
15、行平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二、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范晓玲平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晓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工商银行,在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权力,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巴,现在法院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平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乂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依法分割,而一审法院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谙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