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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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法律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 .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我国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我国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大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大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 .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
3、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自有营运
4、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2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纪录;3 .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详细包括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平安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平安管理制度,平安例会制度,平安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施平安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供应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申请人供应以下材料: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5、申请表;2 .企业章程文本(假如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供应);3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4 .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己购置或者现有的,应供应机动车行驶证、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状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依据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路运
6、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己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己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许可权限,依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肯定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
7、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依据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O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依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供应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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