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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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化项目实施流程,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减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21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吉市发改政策法规字2016)1号)、关于印发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发(2018)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财政资金直接投资建设或
2、作为资本金直接注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政府财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县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水利、交通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S)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
3、代物流业等我县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原则。紧密结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二)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立统一的项目中介机构库和评审专家库;(三)高效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执行项目“四制”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四)协调配合原则。县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履职,严格加强管理。第五条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
4、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牵头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大政策,督导相关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设在县发改委),县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编制、按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核准、项目调整和变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咨询评审专家库管理,建设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加强变更管理等工作。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
5、审、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有重点地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县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前期策划,办理和落实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资金来源等相关事宜,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组织项目竣工
6、预验收。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鼓励推行代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第二章项目前期报批和确定第七条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L纳入国家、省、市、县“十四五”重大项目规划;2 .纳入国家、省、市、县的重大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3 .纳入年度县重点项目或政府年度投资计划;4 纳入上级专项补助投资计划;5 .符合全县当年情况发展需要,涉及到民生利益、群众强烈要求建设的,又未纳入以上1、2、3、4类的项目。其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投资概算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班子集体讨论确定,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投资概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建设
7、单位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其中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审定;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则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县本级以下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见附件1、2)o第八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按照审批权限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
8、准或者备案手续。不得采用拆分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同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第十条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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