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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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和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狼油储备管理,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县粮油的应急供应,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临汾市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永和县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是指粮权属县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油,包括包装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应急
2、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统称管理费用,下同)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任务,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第二章计划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市下达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或者动态调整要求,提
3、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从信誉、经营规模、仓容条件、加工或购销能力、交通运输等方面综合评定择优选择委托储备单位,明确委托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及双方权利义务。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委托储备单位签订永和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委托储备协议。第三章储存第八条县级应急成品根油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委托储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范围的法人企业;(一)主营业务以粗油购销为主;(三)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四)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及和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以及必要的仓储设施;(五)具备相应的仓储技术人员;(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七)其他相关条件等。第九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悬挂专用标识牌,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库一经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库内应急成品粮油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库的,应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第十一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存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
5、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储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空仓或器具进行处理,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食用安全。第十二条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和委托储备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食品安全指标等各项制度规范;(二)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对储存管理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章轮换第十三条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每季度至少轮换1次,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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