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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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持续提升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省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
2、公平、公正、非岐视、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依照国务院、省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确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第五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在省政务服务大厅派驻工作组(以下简称驻政务大厅工作组),代表省林业和草原局在省政务服务大厅行使授权范围内行政审批职权。第六条局法规与改革处负责统筹推进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以及行玫许可综合协调工作。驻政务大厅工作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省林业和卓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3、工作。第七条行政许可按流程分为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照、特别审查程序等环节,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许可各环节责任单位。特别审查程序是指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脸、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和现场勘察等程序。第八条申请人向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交规范、真实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林业和草原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省林业和草原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4、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玫许可。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的除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我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起止时间。第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林业和草原局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应当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
5、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事项属于省林业和草原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十一条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3个月。发出补正通知后,根据申请人的补正情况,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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