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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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我市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标准化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委会是指我市从事专业领域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服务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第三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
2、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管理事项;(四)负责对标委会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委会;(七)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四条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对标委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是标委会的业务指导单位。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
3、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三)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咨询和推广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和地方标准宣贯工作;(五)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有关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七)对国家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八)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九)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十)承担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4、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标委会职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除市场监管行业专业领域之外的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任职。第八条标委会应由20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5名;主任委员和副主
5、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第九条标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内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六)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标委会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并积极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复审、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对标委会表决事项履行委员投票义务;(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五)参加市市场监管局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的实施情况;(七)监督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八)监督标委会工作经费的使用;(九)承
7、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第十二条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承担。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二)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技术实力;(三)有连续2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管理,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五)为秘书处配备认真履行职责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六)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两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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