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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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第三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明确保护管理单位,将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建
2、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我市烈士纪念设施分为:(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二)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三)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个人进行保护管理。第五条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发生在我市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革命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为纪念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
3、念设施;(三)有一定规模、基础设施较完备,在全市有较强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由区县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申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五)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六)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申报评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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