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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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渝粮规范(2022)2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确保我市粮食仓房及油罐储存安全,市粮食局对我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经市发展改革委第40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组织竣工验收,符合条件方可装粮(油)粮油仓储单位的新建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应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油库建设标准及政策,确保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并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原则上新建仓库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未经
2、竣工联合验收或竣工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加强初始装粮(油)仓储管理,确保储存安全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的粮油仓储单位是初始装粮(油)的责任主体。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进行备案管理,并履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或新建仓房
3、(油罐)及其配套设施的,也应当及时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应根据粮食仓房(油罐)安全生产特点,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和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三、加强安全隐患预防与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粮油仓储单位应严格竣工验收程序,按设计要求开展压仓(充水)试验,强化仓储管理,同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新建仓房(油罐)初始装粮(油)后,粮油仓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向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问责追责。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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