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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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甘肃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2.甘肃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甘肃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甘肃省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甘肃省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行使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2、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粮食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粮食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粮食和储备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第六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
3、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二)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
4、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以下进行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n部分(不含本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
5、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的中间值。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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