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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分级标准1.5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3 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2.4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2.5 镇(街)应急指挥部3 .监测、报告、预警3.1 信息监测3.2 信息报告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4.2 事件评估4.3 响应分级4.4 响应程序4.5 响应措施4.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5 .后期处置5.1 事件评估5.2 工作总结5.3 奖惩5.4 善后与恢复6 .应急保障6.1 信息保障6.2 人员及技术保障6.3
2、 物资和经费保障6.4 社会动员7 .预案管理7.1 宣传培训7.2 应急演练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解释部门8.4 实施时间1.1 .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我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响应机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宝
3、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我县区域内突发或县域外发生涉及我县的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1.4 分级标准按照危害和影晌程度将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级别和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I级)、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II级)、较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11I级)和一般疫苗安全突发事件(IV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1. 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镇(街)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组织应对工作。(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1 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县政府批准,或根据县政府安排部署要求,成立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委宣传
5、部、县公安局、卫健局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级应急工作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的原则,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镇(街)开展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判可能达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标准时,县政府成立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总指挥:县政府县长。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政法委、编办、县发改局、教体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6、、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医保局等单位。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镇(街)和相关单位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2.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负责:(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2)组织分析评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发布预警
7、,下达应急处置任务;(3)督促协调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组织收集来自网络、媒体、公众、企业、技术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按规定程序处置;(5)向市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报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6)加强对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的管理;(7)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根据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舆论引导
8、组、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工作组和各工作组组成单位。(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健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配合。主要负责现场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现场指挥机构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现场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卫健局等配合。主要负责调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处置意见;县公安局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办,
9、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镇(街)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3)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健局等配合.主要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镇(街)和相关单位召回、下架、封存涉事疫苗、原料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专业技术机构配合。主要负责结合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患者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县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和保障,加强疫苗使用管理。(5)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健局、专业技术机构
10、等配合。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技术支持,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6)社会稳定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等配合。主要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7)舆论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和涉事主体部门等配合。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协助做好媒体服务和管理,协调事件处置和
11、涉事主体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8)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等配合组建有关方面专家组。主要负责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建议。2. 4专业技术机构职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镇医疗机构作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县卫健局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3. 5镇(街)应急指挥机构一般(IV级)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在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镇(街)按照工作职责和属地管
12、理的原则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事件相关镇(街)可参照县应急指挥部运作模式,成立镇(街)应急指挥部,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 监测、报告、预警4.1 信息监测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分工开展日常疫苗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事件)监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导致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做到预警早、研判准、响应快、责任清,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储存配送单位、疾控中心、接种点应当依法落实疫苗安全主体责任,
13、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认真排查和消除疫苗安全风险隐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点加强疫苗接种规范管理,加强接种人员专业培训,提升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发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县卫健局和市场监管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信息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与疫苗安全相关舆情信息;(2)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储存配送单位报告的信息;(3)各级疫苗安全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的信息;(4)疫苗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结果;(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14、(6)有关部门通报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市及相关部门通报我县的信息;(9)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3.2信息报告3.2.1 信息来源报告要求3.2.2 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发现其生产、储存配送、使用的疫苗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必须在相应时间内报告。3.2.3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及时报告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视情况组织专家会审。3.2.4 健局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疫苗安全相关的
15、信息,要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3.2.5 安全检测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或举报.3.2.6 场监管局、卫健局要将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报告。3.2.7 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3.2.8 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保障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及时性。3.2.9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报告要求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县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3.2.10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报告要求疑似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镇(街)要尽快掌握、核实情况,简化初报审批环节,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1)初报。特别重大及重大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较大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