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标本的采集接收保存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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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标本的采集接收保存制度一、病人的输血标本由本院医护人员根据申请检验的目的和要求,持贴有申请单联号或条形码(患者信息)的采血管,当面核查后抽血3-5亳升,由专人送输血科(不许家属送标本二、输血科专人签收血液标本,当面核查申请单的内容、检验目的和要求,确认无误后登记签收。如发现有任何问题必须由输血科当班者与申请医师亲自处理。三、配血前的标本在输血科保存3日,配血后的标本保存7日。备注1、所用血样要能够恰当地反映受血者当前的免疫学状态,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如果受血者需要继续输注红细胞,再次申请输血时(超出24小时),应该重新采集一份血样进行交叉配合试验。2、要防止血样溶血,溶血的标本不能使用,因溶血后的游离血红蛋白可以掩盖抗体引起的溶血。3、不允许从输液管中抽血(血液被稀释),如遇紧急情况时,要用生理盐水冲洗管道,并弃去最初抽取的5m1.血液后再采集标本。4、若受血者已用肝素治疗,应在采集血样时注明,同时通知输血科。5、右旋醮酢等中高分子药物可.干扰配血,应在药物输注前采集血样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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