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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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含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第H条。(四)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五)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六)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第十六条。(七)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八)重庆市政府投
2、资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39号)第十三条。(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十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第六条。(十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第一部分(农业水利)(十三)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水建(2022)4号)。(十四)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
3、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新时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通知(渝水建(2022)6号)第三部分第二项。四、受理机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五、决定机构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 .审批对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2 .市级审批范围(1)国家下放我市的项目: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且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2)中型水库(含新建、改扩建)、中型引调水、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江河治理项目。(3)大型(除水利部直属工程)、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及经市政府或相关市级
4、主管部门同意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其他市级审批项目。(4)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跨区县的小型水利工程。(6)市水利局审批初步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3.区县(自治县)审批范围(1)除国家、市级审批范围外的水利水电工程。(2)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3)项目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的项目。(4)除需市级以上投资补助外的建设项目,万州区在直接管理范围内具有市级审批权限。(5)重庆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在直接管理范围内具有市级审批权限。(二)准予许可条件1.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2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
5、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3 .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4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5 .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6 .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7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八、禁止性要求需利用市级及以上投资的项目,但未进入相关项目规划。九、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纸质/电子纸质,电子份数备注I关于审批XX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电子I份非必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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