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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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浦区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持续完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效能,规范行政检直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第三条适用范围黄浦区具有监管职贲的部门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监管工作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议事协调机制建立黄浦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推进和监督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的实施,会商和协调与跨
2、部门协同监管相关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事务。第二章协同检查规则第五条检查类别黄浦区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等行政检查,应遵守本办法。行政许可有关的实地核查或者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上级交办线索、其他机关移送线索等行政处罚相关的案件调查除外.第六条日常检查协同规则日常检直中,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基本方式,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日常检查,一般每年科导超过两次.第七条专项检查协同规则日常检查之外,针
3、对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可以主动发起专项检套。发起部门将专项检查方案报送至联席会议之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各检有主体征询联合检查意见,能够形成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应优先采取跨部门联合检查方式。第三章协同检查实施第八条计划方案公布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的年度日常检查计划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发起部门提交的专项检直方案报联席会议审议,条件成熟的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日常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应明确计划实施时间、检查主体、检直对象范围、检直方式、检查项目名称(检直事项)、检有比例、检查内容、被检查方需要准备的材料等要素,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第九条启动检查根据日常检查计划或专项
4、检直方案,以互联网+监管平台为主要载体,匹配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并确定现场检查时间等内容,有序启动检查。第十条生成检查任务单根据互联网+监管平台的匹配结果,生成日常检查任务单或专项检直任务单,并通知到具体检有主体,督促并落实监管责任.第十一条事前告知根据检直当日计划检有项目,在检直现场统一出示日常检直告知书或专项检查告知书,告知检查对象当次现场检查的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有项目名称、检查内容、预计现场检直时长等信息.第十二条实施检查检直人员根据法定的权力事项规范履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要求,提高行政监管效能。第十三条结果反馈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匚总检查结果。可以当场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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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浦区 精准 高效 协同 监管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