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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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吉林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构建“464”新格局,规范吉林省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概念睑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中心(以下简称“中试中心”)建设,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通过优化整合人才、成果、资本和市场等要素,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初一公里”的新型科
2、技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重点开展原理脸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本办法所称中试中心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聚焦科技成果转化“锻后一公里“,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放大和熟化研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中试中心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第三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均采取先建设、后备案的方式进行支持。概念验证中心按“XXX概念验证中心”命名、中试中心按“吉林省+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3、中试中心”命名,并授予牌匾。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概念验证中心、中试中心的规划布局、组织备案、建设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中心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牵头建设单位负责审定本单位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保障相关资源条件,支撑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高质量发展,按要求及时报告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重大事项变更等重要信息,配合开展绩效评价,承担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中心应当明确主要牵头单位,并签定合作协议。
4、第七条概念验证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提升验证服务能力;引进培养概念验证服务人才,构建合理的人才团队;多元化筹集概念验证经费;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八条中试中心应当制定整体规划,健全中小试服务、绩效评价等运营制度,加强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监管,具备所属行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开展中小试项目遴选开发、工艺放大、仪器开放共享和企业孵化等工作;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三章备案条件及程序第九条申报概念验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含),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
5、、质量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诚信经营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二)拥有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核心功能、组织架构,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能力和概念验证服务体系。(三)拥有概念睑证服务相关资源,能够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技术验证、种子验证资金、市场分析、商业化支持等各类服务。拥有持续稳定的项目来源,可向社会提供开放式概念验证服务。单独或合作设立概念验证经费,能够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用于概念验证过程中的原型制作、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布局、创业咨询等各类支出。(四)拥有较专业的项目研判分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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